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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本质是限制执政者权力的法律 Ba6j` DO
[摘要]本文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方法,对宪法的起源和发展进行了分析,揭示了宪法是人民群众将通过斗争从执政者或统治阶级手中争取到的民主权利法律化的成果,宪法在本质上是限制执政者权力的法律,宪法体现的是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不体现人民群众意志、得不到人民群众认可的“宪法”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最终必被人民群众和历史所唾弃,而无视人民群众民主权利和力量的执政者、政权、统治阶级乃至社会制度,或早或迟最终必被人民群众所推翻。当前我国宪法学界对宪法及其本质的认识陷入了误区,只有去伪存真回归历史唯物主义的轨道,才能揭示宪法和宪政发展的内在规律,提高我们党依法执政的能力,树立社会主义宪法的权威,建设社会主义宪政,依法治国。 {d.?sC#
[关键词] 历史唯物主义;宪法;起源;本质; u(9/P/_ooU
综观当前我国宪法学界对于宪法的定义和宪法的本质的认识,几乎众口一词形成所谓权威通说:即认为宪法是集中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反映阶级力量或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使民主制度法律化,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认为宪法本质上和别的法律一样,都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表现,甚至认为不是一般的表现,而是集中的、最高的表现。笔者认为这个所谓权威的通说,是不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 5UNoXA##
一、宪法起源于人民群众将通过斗争从执政者或统治阶级手中争取到的民主权利的法律化 @iXUqvX+\w
资本主义宪法是在否定封建专制、建立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过程中产生的;社会主义宪法是在否定资本主义民主制、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过程中产生的。要否定封建专制制度就需要进行资产阶级革命,要否定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就需要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宪法就是在阶级斗争中获胜的阶级的胜利成果。因为要取得斗争的胜利,就需要争取最大多数人民群众(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以其革命性属于人民群众的一部分,并起领导作用)的支持。所以无论是资产阶级革命还是社会主义革命,宪法都表现为人民群众通过斗争,将从执政者手中争取到的民主权利法律化的成果。 v;Vz9S8
近代意义的宪法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通过一步步限制王权和扩大人民群众政治权力的途径形成的。世界上最先出现的是英国宪法,由陆续颁布的宪法性法律和各个时期形成的宪法惯例所构成的,有些宪法惯例、宪法性法律甚至是中世纪留下来的。最早在1215年6月,英王约翰在强大压力下被迫签署了《自由大宪章》;到了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对大宪章的内容作了新的解释,利用它作为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和法治原则的法律依据。1628年英王查理一世在面临财政困难的形势下被迫召开国会,国会提出《权利请愿书》作为同意拨款的先决条件,国王虽被迫接受,但第二年就采取了解散国会和逮捕议员的极端措施,因而酿成了1640年的暴力革命,驱逐了国王,并一度在英国建立共和政体。1688年英国国会两党联合起来反对国王詹姆士二世,结果推翻了斯图亚特王朝,确立了君主立宪制度;1689年颁布的《权利法案》使国会的权力超于王权之上,成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王的权力大受限制。英国宪法可以说是宪法起源的标本,每当人民群众通过斗争从执政者手中争取到权利,就通过法律的形式将其确定下来,用宪法来确认和巩固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使宪法成为民主斗争的成果,从而形成英国独有的宪法体系。 tz<sdF~*
美国宪法是成文宪法的先驱。1776年爆发了北美殖民地反抗英国宗主国的战争,1776年7月4日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了《独立宣言》,宣言历数英国政府压迫殖民地人民的种种罪状,说明殖民地人民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拿起武器进行抗英战争的,宣告解除对英王的一切隶属关系,成立自由独立的合众国;经过7年战争英国被迫承认北美殖民地独立。1787年5月制宪会议在费城召开,同年9月17日39名代表在宪法上签字,由于宪法中对公民的权利自由未作规定,引起了资产阶级民主派和劳动人民的强烈不满,因此到1789年,宪法才正式生效。1789年9月,又增补了10条宪法修正案,通称“权利法案”,这个法案于1791年正式生效。 21X:DhfZ
法国大革命则给欧洲君主专制制度敲响丧钟。1789年7月14日,法国人民举行起义,攻破巴士底监狱,8月27日制宪会议通过了《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即《人权宣言》,比美国的《独立宣言》更加系统地把18世纪法国启蒙学者的民主思想确立下来,宣布人人生来是自由平等的,把反抗压迫视为“天赋人权”,确认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人权、法治等资本主义的基本原则。1791年法国第一部宪法把“人权宣言”列为序言,作为宪法的组成部分,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王权受到宪法严格的限制。1830年波旁王朝在“七月革命”中被推翻,取而代之的菲力浦王朝颁布了1830年宪章,进一步缩小了王权,扩大了议会的立法权力,降低了选举资格的限制。 li62fW~
19世纪末,中国受资本主义民主的影响出现了实行民主政治的要求,当提出“伸民权、争民主、开议院、定宪法”主张君主立宪的维新变法运动遭到镇压之后,革命派和人民群众从血的教训中懂得了必须拿起武器进行革命。清朝统治者只好玩弄“预备立宪”,1908年9月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把预备立宪的时间定为9年,皇帝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于一身,议院成了听命于皇帝的咨询机关。人民看穿了清廷的立宪骗局,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各省纷纷响应。清廷走投无路之际,在10月末只用3天时间,就炮制出《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11月颁布施行,宣布召开国会,制定宪法,取消皇帝特权。但是清政府的垂死挣扎是徒劳的,1912年元旦,南京临时政府成立,1912年3月8日南京政府临时参议院召开的约法会议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是中国宪法史上第一个具有进步意义的资本主义宪法性质的法律文件。1915年12月袁世凯冒天下之大不韪,宣布实行帝制,由于共和制度深入人心,遭到全国人民的反对,袁世凯被迫于1916年3月撤销帝制。1917年,张勋还上演了一幕“宣统复辟”的闹剧,只几天工夫就被迫收场。1929年北洋政府垮台,国民党政府上台,1931年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制定《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6月1日正式公布施行,在资产阶级民主词句伪装下把“一党专政,个人独裁”的反民主制度合法化;1946年11月15日国民党非法召开“国民大会”,炮制出一部《中华民国宪法》,企图把一党专政和个人独裁的体制用根本法形式巩固下来,遭到全国人民的唾弃,随着1949年国民党政府的垮台,所谓《中华民国宪法》也就被扔到历史垃圾堆里去了。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制定了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全体会议一致通过了宪法草案,并由大会主席团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光荣诞生。 :=UJk+*8
二、宪法的本质是限制执政者或国家、国家机关权力的法律 _s0uKp0V
宪法最早是作为对抗王权的武器而产生的。英国《自由大宪章》的基本精神就是限制王权,迈开了走向民主宪政的第一步,其基本内容是国王承认都会选举自由,非经贵族和骑士组成的“大会议”的同意,不得向封建主征收额外税金,非经贵族的合法判决,国王不得逮捕或监禁任何领主,不得剥夺他们的土地、财产,承认伦敦等城市已有的权利,保护市民的商业自由、人身自由等等;大宪章还创立了“大会议”,后世国会的形式与其有着历史的联系。《权利请愿书》的主要内容是: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向人民募债或征税;非依法律或判决,不得逮捕任何人或剥夺其财产;和平时期不得根据戒严令任意逮捕公民;不得强占民房驻兵等。1679年英国国会通过的重要宪法性文件《人身保护法》将从14世纪起就开始实行的限制执政者权力、保护人身权利的制度法律化,其主要内容是:非经法庭发出逮捕令,不得抓人;对被捕的人,要在20天以内提交法庭审讯。《权利法案》使国王的权力大受限制,国会的权力超于王权之上,成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该法案规定:国王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废止法律,征收赋税,在和平时期招募和维持常备军;臣民有权向国王请愿;国会必须按时召开等等。为了加强资产阶级在国家中的权力,使国会能更有效地控制国王,保持国会和法院对国王的独立性,国会于1701年制定了《王位继承法》,规定了王位继承的条件;国王批准法律、法令须经国会同意;法官终身任职;对大臣的弹劾案由下院提出,上院审判,国王的赦免权对弹劾案无效等。从此以后,国王失去实际权力,成为“统而不治”、“临朝而不听政”的象征性职位。 oXeY2"!H
北美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的《独立宣言》宣布,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享有“上帝”赋予的不可转让的生存、自由和谋求幸福等权利,任何政府一旦侵害了这些权利,人民就有权起来推翻这个政府,北美殖民地人民就是在对英国政府的压迫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拿起武器进行抗英战争的。1787年美国宪法由一个简短的序言和7条本文组成,根据“分权学说”和“制衡原则”组织联邦机构,第1条规定联邦立法机关的有关事项,第2条规定联邦行政机关的有关事项,第3条规定宪法联邦司法机关的有关事项,第4条规定州的有关事项,第5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程序,第6条规定前政府的债务、已订条约的效力以及政府官员宣誓等事项,第7条规定宪法本身的批准程序。1791年第10条宪法修正案规定:“本宪法未授予联邦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一律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 这就是后来被称为“剩余权”的条款。 B-(&|5>
法国“人权宣言”用“人民主权”原则取代“国王至上”原则,用民主取代专制,用法治取代人治,宣布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确认分权原则,宣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确认了“罪刑法定主义"和“无罪推定”的原则。1791年法国第一部宪法确立了君主立宪制,国王还是世袭的,但王权受到宪法严格的限制:国王不能再自由动用国库款项;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能对外宣战和签订任何条约;国王保有选用部长的权力,但部长们组成的内阁会议应对议会负责;国王发布的诏令必须有有关部长副署;国王有权否决议会通过的法律,但否决权不能应用于宪法条款和关于税收的法律;国王不得解散议会,议会握有监督部长、处理财政和控制外交的最高权力。1814年联军进入巴黎,路易十八复辟,颁布了一部钦定的宪章,法国仍是君主立宪的国家,国王掌握最高行政权,但国王的权力要受宪章的制约,不能大权独揽,独断专行。恩格斯在评价这部宪章时指出:“最后战败的法国人民,即使人家强加给他们一个他们恨之入骨的、靠十五万支外国毛瑟枪支持的王朝,然而仍然使战胜了的敌人胆颤心惊,以致于不得不给他们一个自由主义色彩相当浓厚的宪法。”①到了1830年,取代波旁王朝的菲力浦王朝颁布的1830年宪章,缩小了王权,扩大了议会的立法权力。 V Z{W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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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廷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皇帝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于一身,议院成了听命于皇帝的咨询机关,反而使人民看穿了清廷的立宪骗局,反抗的情绪更加高涨。清政府走投无路之际炮制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取消皇帝特权,对皇帝的权力作了较大的限制,规定“皇帝之权以宪法规定者为限”,“不得以命令代法律”,“国际条约,非经国会之决议,不得缔结”;国会的权力扩大了,“宪法改正提案之权属于国会”,“总理大臣由国会公选,皇帝任命之”,“总理大臣受国会之弹劾时,非解散国会即内阁总理辞职,”“国家预算,皇室经费,由国会决定”。但清廷的让步和限权的手法已不能挽救它覆灭的命运。南京政府临时参议院通过与宪法有同等效力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其目的在于借助约法的形式保卫共和成果,束缚袁世凯的手脚。《临时约法》根据三权分立的原则制定,肯定了“主权在民”的原则,为了防止临时大总统个人独断专行,扩大了议会的职权,限制了总统的权力,参议院是最高立法机关,决一切法律案、预算决算、税收、币制等,选举临时大总统,对临时大总统任免国务员、宣战、媾和、缔约、大赦等,享有同意及最高决定权。临时大总统提出法案、公布法令,须由国务员副署。 8C;l*p:
二战之后的制宪实践,也充分证明了宪法的本质是限制执政者或国家、国家机关权力的法律。1946年制定的《日本国宪法》,虽然保留了天皇,但天皇已不再是最高执政者,仅仅是国家的象征,而没有任何实际权力,“天皇只行使本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为,无关于国政之权能,”“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必须有内阁的建议与承认,由内阁负其责任。”国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内阁对国会负连带责任。1946年的法国宪法规定,只有国民议会才有权制定法律,决定财政法案;总统由议会选举,发布的命令必须有内阁成员副署;总理和国务员由总统任命,但事先必须通过国民议会的信任投票,内阁向国民议会负责。意大利1947年宪法承认主权在民,总统行使的职权有的要经两院决议,有的要总理或有关部长连署,所以总统没有多少实权,政府必须得到两院的信任。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确认“联邦权力得置于州的权力之上”,但同时确认各州拥有较广泛的自治权力,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代表联邦,但不是联邦政府成员,不拥有行政权力,议院为最高立法和监督机构,由普选产生,参议院由各州代表组成,对涉及各州实际利益的问题有较大的发言权。 F}vp1-;v
三、得不到人民认可的“宪法”必被人民和历史所唾弃 -w]=(
我们在考察宪法的本质时,还要深入领会列宁提出的一个著名的论点,即必须区分真实的宪法与虚假的宪法的论点。不体现人民群众意志的所谓“宪法”,虽有“宪法”之名而无宪法之实,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得不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拥护的宪法,最终必被人民群众所唾弃,而无视人民群众权利和力量的执政者、政权、统治阶级甚至社会制度,或早或迟最终也必被人民群众所推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