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涨价”,不“改革”? a61,eG3u
——学者认为资源类公共产品涨价只是价格改革中的一种措施,价格调整需有“合理性”与“有效性” S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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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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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以来,资源类公共产品价格调整引起广泛关注,居民用水价格、燃气费、燃油附加费等竞相上涨,而居民用电价格也可能会以“阶梯式”上调,这些举动,再次击中公众敏感的神经,各种质疑之声席卷而来。针对因资源类公共产品涨价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发改委以及国家行政学院等机构的学者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了一次深入交流,并写就系列报道,以飨读者,敬请关注。 %!Ek^vL(/@
■资源类公共产品涨价之惑(1)■本报记者 岳振 u$k!&[e
近期,资源类公共产品的价格改革呼声渐浓,从前不久部分城市水价调整引起争议开始,舆论对水、电、气等的价格普涨表示出不满。 - q/r;Q
对于诸如水、电、气等资源类公共产品,“应该采用在政府控制之下的价格机制,即政府控制为主、市场机制为辅的方式,有选择地控制高消费,并保证人民群众的基本需要”,南开大学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系主任、中国社会学会社会政策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关信平于11月26日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电子邮件采访时说。 @P)z3LZ7
价格改革需要多管齐下 uQN!]UH
一般认为,水、电、煤气等属于“准公共产品”,其使用量是与成本挂钩的,对这类产品可以适当采用价格杠杆来调节供需关系。目前,我国对水、电、暖、天然气、成品油等资源性产品,实行价格上限和价格下限“价格管制”。 Nx/iR
在价格管制下,政府管制价格很难与市场均衡价格保持一致。当政府管制价格低于市场均衡价格,这时企业就会因亏损而生“怨”,2008年初,中国成品油市场曾出现“非暴力不合作”现象,企业齐唱“空城计”,供应商“限量销售”,消费者排长队购买。当政府管制价格高于市场均衡价格,这时消费者又生“怨言”。 >Y?^U:Dk
目前老百姓对资源类公共产品涨价的怨言,不是反对用价格机制来调节对“准公共产品”的高消费,而主要是不满一些垄断企业可能用涨价的方式,来转嫁其内部经营不善而带来的亏损成本,或通过涨价来为企业谋利益;当然,同时也不满涨价可能对百姓基本生活的影响。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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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信平的意见是,只要政府能够证明涨价不是转嫁企业内部经营不善而带来的亏损或通过涨价来为企业谋利益、涨价主要是针对高消费部分、涨价不会对普通民众基本生活造成明显的影响,老百姓就会接受适度的涨价。 +i$&I_[sm^
对此,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刘满平认为,“调整资源类产品价格,体现资源价值”只是国家出台的公共产品价格改革中综合配套措施中的一种,其他的措施包括打破市场垄断、引入竞争机制、改革财税制度、综合配套补贴制度等。例如前一段时间出台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某些垄断行业、对低收入阶层进行补贴,等等,但由于受自身条件限制,消费者很少能直接感受到那些“看不见的”措施的效果,大都直接感受“看得见的”价格调整,所以才会颇有质疑。 U`ME@4
刘满平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说,对于被外界认为“涨价”的“改革”表现,一方面政府应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大与社会信息沟通的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大其他措施的改革和跟进力度;要避免频繁、集中调价,应采取“分行业分业务”、“先易后难”、“快易慢难”等渐进式的步调,充分发挥价格机制的作用,使生产者获得合理回报,又使消费者享受质优价廉的产品。 R c-v2
涨价要涨得明白、涨得合理 37yA{e<^
企业亏损和节约能源的成本通过涨价的方式,由公众(消费者)来承担,这是否合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李佐军就此问题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专访时说:“企业亏损和节约能源既是涨价的理由,但又不是充分的理由。” 0&l |